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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疫情防控,打贏這場抗“疫”保衛戰,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各地采取了控制人員流動和車輛通行,抵制謠言,打擊哄抬物價等措施,一些典型的案例值得大家參考: 不顧禁令 居民強行沖卡 2月4日,團風臨江鋪村的趙某某與其妻不顧禁令,騎電動車行至上寨卡點時,拒不配合工作并囂張辱罵執勤人員,隨后棄車逃離現場,造成不良影響,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阻力。團風水陸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展開偵查工作。 團風水陸派出所城關中隊中隊長尹達介紹,趙某和他的老婆把摩托(電動)車丟在那里,便逃離了現場,后面他們經過偵查工作,確認了趙某的身份信息,系該縣團風鎮臨江鋪村人,就迅速到他的家里,去傳喚,并通過村里的干部,勸其早日投案自首。在派出所的傳喚、村干部的政策宣傳,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后,趙某某意識到錯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對趙某的行為進行了訓誡,同時對他做出了相應的治安處罰。 故意隱瞞與高危人員接觸經歷 2月13日,河南信陽公安局老城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隱瞞與疫區人員接觸史、放任與不特定人員接觸的李某及其妻高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經查,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進行社區排查過程中,李某刻意隱瞞與湖北、武漢返回信陽人員接觸的事實。 非法經營防護物資和醫療器械 2月1日,武漢公安局江岸分局接到某公司報案稱:該單位采購到的一批醫用防護服和口罩是不符合標準的劣質產品。
經偵查核實,武漢某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見當前市面上防疫物資緊俏,伙同公司股東劉某、張某(女)夫婦,在沒有經營醫療器械資質情況下,從省內某市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低價購進大量偽劣口罩、防護服,在微信群以1.3元(進價0.7元)每只口罩、16.5元(進價6.5元)每件防護服的高價銷售給愛心捐贈者牟取暴利,共計銷售口罩250余萬個、防護服35萬件,銷售金額519萬余元,非法獲利113萬余元。 武漢警方2月1日晚將嫌疑人劉某某抓獲,在其倉庫現場查扣醫用口罩12萬個、醫用防護服3000件、護目鏡500個等偽劣防疫物資。后順線追查,于2月4日在漢陽區抓獲同案嫌疑人劉某、張某、孟某。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劉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刑拘,張某、孟某被取保候審。
哄抬價格 違法銷售口罩 1月26日,荊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對荊門市老百姓大藥堂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查明當事人于1月21日以進價9元-9.9元購進一次性口罩8000袋,分別以28元、29元、49元售出。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58萬元,處罰款46.73萬元,罰沒款合計62.31萬元。 罔顧事實 傳播疫情謠言 1月26日,仙桃公安局彭場派出所接到舉報:有網傳視頻稱一家防護用品企業員工感染新型肺炎。經查,該視頻時長12秒,畫面中一輛120救護車停在企業門外,一名男子錄像并配音旁白企業有人得了病毒。民警實地走訪查明,這輛救護車是到該企業運送醫護人員防護用品。 隨后,網安民警迅速核處,查明這段視頻由彭場鎮挖溝村許某拍攝后發布至微信群,后被2名村民在網上轉發擴散。彭場派出所依法傳喚許某等人,許某對自己無聊之舉深感后悔。目前,3人因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擾亂公共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聚眾打麻將
臘月三十夜晚,隨州曾都公安分局巡警大隊在北郊油泵轉盤順泰倉儲附近巡邏時,發現對面巷子里面的一麻將館有20余人聚集,違反了市區防控指揮部的命令,遂警告驅離。但是,麻將館老板朱某置若罔聞,不知悔改,仍然組織多人在該麻將館打麻將,1月27日(正月初三)晚又被曾都公安分局巡警大隊巡邏時發現。朱某被依法治安處罰,行政拘留5日。 擾亂公共秩序、阻礙公務執行
1月31日,襄陽黃集鎮聯合執法隊伍在黃集鎮十字街處,發現楊某文、趙某玲夫婦駕駛一輛白色貨車在路邊販賣甘蔗,甘蔗皮隨地丟棄造成環境污染,且有不特定人群聚集,存在防疫安全隱患。執法隊員對楊某文、趙某玲夫婦進行勸離,其夫婦二人在明知相關人民政府命令的情況下,仍然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員,拒不執行命令。口頭警告無果,黃集派出所民警依法到現場對當事人進行口頭傳喚。 楊某文、趙某玲夫婦在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時,拒不配合,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在民警對其強制帶離過程中,對輔警李苗進行撕扯,李苗臉部被趙某玲劃傷出血。 民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楊某文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命令、決定的行為,對其罰款200元;趙某玲妨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疫情期間尋釁滋事 不聽規勸 2月7日,到嘉魚嘉和明園小區親戚家的汪某,酒后欲離開小區,被工作人員攔住測體溫,汪某不但不聽規勸,還揚言“我喝了酒,你們不要攔我”,并用手中拿的一串鑰匙擊打物業保安魯某,致魯某輕微傷。方莊派出所迅速出警,將汪某帶到派出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尋釁滋事將汪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