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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有職工給小編留言問“單位之前都是按照8%的比例繳納公積金,上個月將繳存比例降到了5%,請問可以這樣嗎?”“如果單位遇到生產經營困難,能否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嗎?”
我們先看一下《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中關于繳存比例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各為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個人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各為5%—12%。個人繳存者繳存比例按照10%執行。
也就是說企業單位的繳存比例只要沒有低于5%,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調整。
其次,《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
1、單位連續虧損滿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4%;
2、單位連續虧損滿12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3%;
3、單位連續虧損滿18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2%;
4、單位連續虧損滿24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1%。
(二)單位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單位停發工資的可申請緩繳。
單位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憑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二)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決議(沒有建立職代會和工會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提出意見);
(三)財務報表或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經管理中心批準同意后,單位應當自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降低繳存比例期滿后,將繳存比例恢復到規定比例;期滿后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單位申請緩繳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緩繳期滿后,應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予以補繳;期滿后仍需緩繳的,單位應再次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單位在調整繳存比例時,應按照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并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單位調整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時,應當憑相關材料向受委托銀行或通過公積金單位網廳自行辦理變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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